“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案情】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认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慈星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的行为,侵害了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针对必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必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

销售商隐瞒重大维修事实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吴勇伟 孟晶 丁真子)范先生花15万元买了一辆奥迪A3二手车,销售商小山公司称此车为准新车。然而,该车在范先生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其中一次竟更换了31个配件。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撤销案涉车辆出售合同,范先生退还车辆,小山公司除了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58250元之外,还要增加赔偿范先生购车款152000元的三倍456000元。   买到手的二手车曾经三次维修   经查明,2017年11月8日,范先生以152000元价格向奥迪汽车的二手车经销商小山公司购买奥迪A3汽车一台。车辆出售合同第三条末尾有小山公司员工手写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该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持一份,买受人持两份,然而三份合同实…...

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书确认:贵州某路面有限公司分期偿还货款33.6万元。因某路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审慎选择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推进案件执行,在冻结被执行人某路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61万元后,了解到某路面有限公司被冻结的存款计划用途是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工程款,账户被冻结后公司生产受到影响,执行法院加大了调解力度,积极促进双方自愿和解。经执行法院多次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在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当天,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迅速兑现了农民工工资,恢复…...

微信扫码付款后被拉黑 用户诉二维码制作方不当得利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吴昆)李先生在微信中收到陌生人发来的与其妻子的亲密视频,气愤之余欲查询该人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李先生在微信中搜索“客服”,扫描二维码支付两万元,后被该“客服”拉黑。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二维码制作公司惠云公司(化名)返还不当得利两万元。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收到款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因配偶出轨,欲查询第三者的微信绑定手机号,故其在微信上查询微信客服电话,并按该电话提示添加了昵称为“客服中心”的微信好友,该微信号声称李先生须支付相应款项进行实名认证后,才可告知第三者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此后会将款项返还。“客服中心”向李先生出示了收款方为“金融网络有限公司”的二维码,李先生扫描该二维码并支付两万元,但随后该“客服中…...

房屋租赁到期后拒不腾房 法院判被告人支付房屋占用费

  中国法院网讯(许桃萍 葛淋)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某支付给原告杨某房屋占用费3千余元。   2017年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楚萍路润达国际附近一间店面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月租金为6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欲自行使用该店面,遂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租。原告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被告不再续租,并多次要求被告在合同到期后腾出房屋交还原告,否则将按照每日500元的费用收取房屋占用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未及时腾房,继续占有适用承租房屋的,应当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给出租…...

开发商房屋质量不合格 不交物业费合法吗

  中国法院网讯(侯英姿)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依法缴纳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各期欠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被告谭某陈述,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交房后不但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并且房屋有渗水问题,寻找物业,物业回应此是开发商的问题,物业只负责协调。之后,开发商只是安排物业人员进行维修,但问题依旧没有改善。谭某觉得漏水问题没有处理,以拒缴物业费方式表达不满,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质量问题、房产证问题均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

拖欠货款拒不履行 冻结微信账户促案结

  中国法院网讯(钟霞)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的微信账户,促使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李某与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郑某支付李某货款2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郑某却一直未将这2万余元货款支付给李某,李某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郑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是面对法院执行,郑某也仍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对郑某名下财产线索进行了详细查询,发现郑某微信账户有大量的交易记录,遂及时对其微信账户进行冻结。   在发现自己的微信账户被冻结后,郑某立即联系执行法官表示自己愿意履行,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微信账户的冻结。不久郑某便将执行款交至法院,该…...

防水项目保修期内漏水 工程结算可适当减少价款

  中国法院网讯(王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在平江县城经营防水生意,承揽房屋的防水工程。2018年,何某将自家房屋的外墙及屋顶的防水工程按平方计价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某施工,双方约定了一年的保修期。王某如期完工后,经双方确认何某需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共计27000元。何某向王某支付了15000元后,剩余12000元双方约定半年之后支付,并出具了欠条。后因何某反映房屋有漏水问题,双方就剩余工程欠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承包了何某房屋的防水工程,应当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义务。双方对于防水项目的保修期有明确约定,何某房屋漏水发生在保修期内而王某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根据王某提供的事后维修防水所发生的费…...

卖车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经销商被判三倍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陈尚雯)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致使消费者受误导而购买商品,构成欺诈,应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依法判令某汽车经销商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2016年7月,陈先生花费142900元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白色现代轿车。2018年9月,陈先生欲转让该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号与《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等记载的发动机号不符,遂找经销商交涉。经销商答复称,车辆发动机是出厂时更换的,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陈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对所售车辆是否符合交付标准负有法定检查义务,在为陈先生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等事项时也应对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对,经销商称其并不知…...

借款合同惹纠纷 法院裁判平风波

 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 谢炜莹)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限期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8万余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罚息七千余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017年9月15日,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金额36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同时与原告约定借款担保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的某牌小型轿车,并就其他事项签订有关材料,经原告审核同意。因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持续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承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