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款项 分手后诉请返还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吴祥考)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礼物是常有的事。然而,双方分手后,有人起诉返还财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驳回了王某要求林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份,王某、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的几个月时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2018年2月份,双方开始了一段异地恋。2019年7月份,双方中断了恋爱关系后不再联系。2020年5月份,王某又重新开始追求林某。不久后,双方再次确立恋爱关系。自2020年8月份起,王某分10次向林某转款,具体为520、1314、500、6000元等金额转账,累计近3万元。2021年春节,双方在新干共同生活,两人还在2月14日情人节当天,互发红包祝福。2月18日,王某要求林某返还钱款。同年3月…...

女方悔婚后男方索还彩礼 法院调解:女方还24万

  中国法院网讯(徐凤清)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可当出现悔婚的情况时,彩礼的归属常常引起矛盾纠纷。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妥善地化解了案中的彩礼返还问题。   2018年10月,同为90后的小吴(化名)与小张(化名),在亲友的撮合下,互相认识并开始谈婚。2018年11月,小吴与小张订下了一纸婚约:小吴作为男方,向小张支付聘金296900元、银元36个、黄金首饰6两及办酒席相关款项20000元。小吴按照婚约的约定支付了“彩礼”后,小吴与小张按照风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在此过程中,小吴又先后支付小张和她的亲属见面礼等红包50000余元。   办完结婚仪式后,小吴与小张在外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因为生活习…...

恋爱期间频繁转账 能否认定为借款?

  中国法院网讯(曹宇婷 钱重辰)恋爱时不分你我,分开后却来算账。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昔日恋人因钱款往来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阿珍与阿强于2014年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阿珍多次向阿强转账共计62931元。其后,两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终致分手,分手后,双方还有款项往来,阿珍多次向阿强催要款项无果,诉至法院。   “如果我需要线上支付,就给阿珍现金,让她打到我卡上,根本不存在借钱,借钱肯定要写借条的。”“你撒谎,你把钱都拿去赌博了!”审理中,对62391元是否为借款,双方各执一词。阿珍坚持认为转账62391元是出借给阿强的。阿强则认为,收到款项62391元,是发生在恋爱期间的,不属于借款,其常常以支付现金方式让阿珍线上打款给自己,根本不存在借款,而且自…...

以未付抚养费为由的探望权之争 法院支持谁?

  中国法院网讯(刘莹莹) 郑某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争执,2017年12月5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张某直接抚养,郑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60元。离婚后,张某以原告未给付女儿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女儿进行探望。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每月探望婚生女2次。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郑某某作为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且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加强母女之间的亲情交流,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对原告郑某某的合理探…...

协议离婚放弃探望权 法院:协议部分无效可探望

  协议离婚,约定一方放弃孩子探望权,放弃部分是否有效,是否可再行使探望权?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给出了答案,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原来,董女士与谢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谢。但后来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执,甚至殴打。2018年5月,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谢随母亲董女士生活,费用由董女士自担,谢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后一年多,谢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焦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焦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郭某抚养。二、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焦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焦小某十八周岁止。三、焦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焦小某从郭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焦小某送回郭某处。四、驳回郭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宋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39号 原告宋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雷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代理人张**,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