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写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光明智库:很多网友关注“数字遗产”问题。知识付费账号、微信号、购物券等虚拟物品将来是否能继承?

赵旭东:“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数字遗产”是否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例如,关注量上百万的微博号、头条号,其引导互联网流量的能力具有巨大商业价值;二是能否满足被继承人的精神需求,例如,储存在微信里的文章和照片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往往是满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怀念或追思的重要载体;三是是否符合财产属性,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支付宝账户内的资产、购物券等,法律应允许继承。具有人身性的“数字遗产”,如社交账号一般不允许继承。并且,大多数主流互联网服务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往往都会约定“账号归运营商所有”。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继续使用这类“数字遗产”。如若公民希望将具有人身属性的“数字遗产”继承下去,可以预先采取一定措施,如将账号、密码交由亲属保管。

王成:“数字遗产”能否继承,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属于遗产;其次看能否继承。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文义理解,遗产需要具备财产属性。网络世界的虚拟物品五花八门,游戏币、购物券等由于有明确的金钱价值,财产属性更强。但微信号、豆瓣号等社交账号是否属于财产,难免会引发分歧。这些虚拟物品与用户人格高度相关,在继承时可能会遭遇“人格权不得继承”的挑战。社交账户等虚拟物品不仅涉及用户自身的言论表达,还可能涉及与其他用户的通信与互动。这种互动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私密的,会涉及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通信秘密等问题。是否允许对虚拟物品进行继承,还要考虑到对这些权益的平衡。

谢惠加: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实际上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凭证,其权利的实现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协助,受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制约。因此,对于类似网络账号的“数字遗产”能否继承,可能要取决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合同的约定。(记者 张胜、王斯敏、严圣禾 见习记者 王美莹)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