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仲裁实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定义,当仲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该仲裁即是国际仲裁:

●仲裁当事人在缔结仲裁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已位于不同的国家;

●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点,或商业关系责任的实质部分将要履行的地点,或与争议主题关系最密切的地点,位于当事人营业地点以外的国家;

●仲裁当事人已明确同意仲裁的主题涉及到不止一个国家;

按照上述的定义,通常意义上的“国际工程”上进行的仲裁都应称之为国际仲裁,我国国内外的涉外项目上发生的仲裁均属于国际仲裁的范畴。因此,国际仲裁的适用范围是很宽的,提出国际仲裁问题并对其进行系统的阐述论述是有必要的。

国际仲裁对我国的国际工程的业主和海外承包商来说还是比较陌生。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中*建筑业的逐步对外开放,国外的开发商和建筑商将大量涌人我国建筑市场,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的承包商占有更多的国际承包市场,可以预料国际仲裁将会得到较多应用。因此,了解国际仲裁的有关业务知识及有关的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的需要,而且是我国国际工程的业主或海外承包商进行合同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本文中,作者将结合我国某国际工*仲裁实践(以下简称at程),对国际仲裁的适用法律体系、仲裁程序、仲裁地点选择、降低仲裁费用的方法、仲裁工作组织、仲裁员和律师的选择、仲裁时间安排、仲裁答辩等实务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介绍,旨在为将来类似的工程提供参考,供从事国际工程管理和研究的同行借鉴。

2 国际仲裁的适用法律

国际仲裁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和有关的适用法律,这一点和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等争议解决方式相比有本质的不同。下面对国际仲裁涉及的主要法律进行阐述。

2.1 合同的适用法律

一般来说,合同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这就是所谓的当事人自治原则(theprinciple ofautonomy ofthe parties)。如果合同方选择了适用法律,那么仲裁庭将适用此法律。如果合同方没有选择适用法律,仲裁庭可以根据冲突法原则决定什么法律最适合合同使用。一般而言最适合合同的法律是与合同方以及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因此,仲裁庭会考虑的事实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各方出自哪里。

合同的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合同各方在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很重要。当合同条款和合同适用法律有冲突时,合同法律优先,合同法律的特殊原则可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进行修正或补充。

比如,a2l程的国外承包商在仲裁申请中要求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但中国法律不允许接受一个降低标准的工程,因此,业主可以在仲裁中据此进行反驳。

再如,a工程的承包商在仲裁中提出的最大索赔是由于工程师未能给予适当的延期,承包商被迫进行“可推定加速施工”。承包商案情的基础是美国法律,但中国(包括欧洲)的法律却不承认“可推定加速施工”的概念。所以,业主自然会在答辩书中依据中国法律原则进行反驳。

合同法律一般通过“暗示条款”的方式对合同起作用,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最通常的暗示条款是业主不能阻碍承包商的工作,以及合同双方有责任减轻损失。这个条款在ax程的仲裁中得到了应用。

2.2 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

仲裁的程序法适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国家法律,这就是所谓的仲裁地管辖原则(seat ofarbitration)。比如,如合同方约定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则瑞典法和瑞典仲裁法(《1999年瑞典仲裁条例》)适用于解释仲裁协议、证据、管辖权及程序事宜以及仲裁规则中的明文协议。因此,仲裁地的选择非常重要。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目前在国际上处于领头羊的地位。斯德哥尔摩作为仲裁地点在国际上享有可信、公正的盛誉。在管辖权方面,它还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最接近中立的仲裁院。与其它仲裁地点相比,它的仲裁费用也相对较低,仲裁规则容易被人接受。因此,斯德哥尔摩是一个可以选择的地点。事实上,我国的很多涉外项目都选择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英国几年前引入了新的仲裁法,旨在更好地控制仲裁费用及时间。伦敦仲裁院拥有一大批法律专家,特别是施工争议方面的法律专家,因此,伦敦也逐渐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仲裁地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是有信誉的国际仲裁机构,根据需要,我国国际工程的业主和海外承包商也可选择其作为仲裁机构,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点。

2.3 仲裁裁定执行的管辖法律

国际仲裁涉及的法律中,除了合同的适用法律和程序的适用法律外,还要涉及仲裁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一般选择败诉方的财产所在地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对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人而言,这个地点往往位于和仲裁地点不同的另一个国家,仲裁裁决能否执行取决于该国家是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成员。为了保证将来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合同当事人在缔约前应对对方的财产所在地进行检查,并确信仲裁执行地的法律体系和规定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3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随仲裁规则的不同而有差别。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大致如下:

●申请人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指定仲裁员及支付注册费。

●仲裁院决定其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并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对仲裁申请的回复,并指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可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作出回应。

●仲裁院指定仲裁庭主席(除当事人另有指定),并决定当事人应平均分担的预付费用,一般是仲裁费以及仲裁院收取的管理费。目前这些费用约为索赔金额的0.01%-10%之间。

●当事人各自支付其应付的预付费用。

●仲裁院将案件提交到仲裁庭,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及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愿望决定仲裁审理的方式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索赔声明。

●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答辩和反索赔(如有)。

●仲裁庭召集当事人举行审理(听证)。仲裁庭决定审理的时间、期限以及组织方法等。通常在预审仲裁案件前会先预审处理所谓的管辖或前期争议,及鉴定不需审理的问题。

●仲裁裁决。

4 仲裁费用责任

仲裁费用大致有:

●仲裁院的费用,例如指定仲裁庭的费用

●仲裁员的费用

●当事人的法律援助费用及其它费用(包括律师、咨询专家、专家、证人、听证审判等费用)

●裁定的索赔或反索赔费用

●当事人的仲裁管理费用

在大部分仲裁地,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权力来决定由谁支付哪些费用。通则是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合理的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合理费用不包括一方自己内部的职员费用及管理费用。

但是,不同的仲裁地点应用原则的方式是不同的。比如,在英国,将事件或问题作为仲裁的全部。而在瑞典,较多地倾向于将仲裁分为对几个问题的仲裁,一个一个地给予费用裁决。

应当考虑当事人一方令人不满意的做法会增加了另一方的费用。比如,采取阻碍性的做法拖延诉讼程序,听证过程中资源过度浪费,比如投入过多的专家、法律代理或证人。所以,胜诉方一般将仅得到其实际费用的2/3的补偿。

在英国有一种“密封报价”的程序,可以降低由一方支付大部分仲裁费用的风险。其含义是:如果一方承认了一些责任,可以向另一方提出一个准备支付的价格。将此报价的复印件密封起来交给裁决庭,并且标明是受保护的,即在仲裁庭没有做出决定之前是不能让他们看的。如果仲裁给申请人的费用低于报价,那么申请人有责任承担报价之后各方的费用及仲裁员的费用,再加上考虑此报价的合理时间费用。在这种程序中,一方提出报价并不是说其在仲裁过程中有薄弱之处,但报价必须是现实的而不是不切实际的。这种程序可以借鉴参考使用。

在其他仲裁地点,比如斯德哥尔摩,密封报价体系与英国的法律标准不同。为使这一程序行之有序,可以在仲裁早期签订—份单独协议。一般而言,在大多数施工争议中,业主一般是仲裁中的被申请人,而统计表明通常是申请人一方胜诉。

因此,业主在选择仲裁地点的时候,必须考虑上述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形势并降低可能的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