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4月14日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我省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规定:

一、 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 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其诉讼时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对独生子女家庭请求多分一人份额予以抗辩的,不予支持。

四、独生子女家庭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协议后,以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协议约定的数额未保障其多分一人份额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经审查属实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